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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陕西铜川瑞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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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铜川瑞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瑞,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礼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4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同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