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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翟维军与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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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翟维军,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维军与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翟维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317.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翟维军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