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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贺栋梁与西安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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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栋梁,男,194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栋梁与被执行人西安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贺栋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20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