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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蚌埠安德电脑数码通讯器材市场有限公司、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破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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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蚌埠安德电脑数码通讯器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西路**(景文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0127285Q。法定代表人:沈烈卫,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西路**心)C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2270XP。法定代表人:沙川,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件,截至2018年8月15日,未执结的共有154件,涉案标的5016937.14元。因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经安德电脑数码通讯器材市场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决定将案件移送本院破产清算审查。本院查明,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经蚌埠市龙子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公司已知债务金额就约有2222万元,却只有685万余元的资产,被执行人现又已停止经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具有管辖权。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破产主体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蚌埠安德电脑数码通讯器材市场有限公司对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刁小健审判员:唐红旭审判员:张青法官助理:沈吉梅

书记员:王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