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韩玉祥,男,汉族,1952年4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救助申请人韩玉祥以其在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韩玉祥称:村委托公司承建危房改造工程。公司为我建房面积56平方米,超出面积共合款11000元。公司多次向我索要无果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我没有能力偿还,所以未能履行义务。大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我仍然没有偿还能力,也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案长期得不到执行,我又生活极其困难,只能向法院申请救助,请求法院给予救助金11037.50元。
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份,村委托公司承建危房改造工程。按照政府规定每户建房45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公司为韩玉祥建房面积56平方米,超出面积共合款11000元。公司多次向韩玉祥索要无果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韩玉祥没有能力偿还,所以未能履行义务。大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韩玉祥仍然没有偿还能力,也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本案至今未能全部执行。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韩玉祥已经66岁,无职业,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因生活极度困难,并没有偿还欠款的能力,致使本案长期得不到执行,且韩玉祥未获得过赔偿、补偿或其他救助。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韩玉祥,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八)规定的救助情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一款(八)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韩玉祥司法救助金11037.5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