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刘树基,男,汉族,1948年8月1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救助申请人刘树基以其在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刘树基称:2004年9月薛某因保管合同纠纷将我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返还保管的蕨菜,判决生效后,薛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提供了保管的30箱蕨菜,但薛某认为我提供的30箱蕨菜不是原来的30箱蕨菜,因为原来的30箱蕨菜为净菜,后经委托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作价,认定薛某存放的30箱蕨菜价值为19200元。于是,法院执行了我的到期债权两万元,执行完本金以后,申请执行人薛某提出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双倍的延迟履行金。法院又扣划我工资每月600元履行,共扣划了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妻子梁某,儿子刘某、儿媳敖某因病住院,导致我们一家现在生活极其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判决后刘树基没有履行义务。薛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时间较长使刘树基保管的30箱蕨菜,失去实际价值,无法继续执行,因此只能执行刘树基的工资,扩大了刘树基的损失。另查明司法救助申请人刘树基,年过70岁,无经济来源,又无劳动能力,身患疾病,妻子、儿子及儿媳都因病住院,刘树基本人和其家庭生活都极为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刘树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八)规定的救助情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刘树基司法救助金40000万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