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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王起文国家司法救助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8)内0723司救执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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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王起文,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内蒙古自治区。救助申请人王起文以其在民事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王起文称:我与王某某交通肇事赔偿一案,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民初字第965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我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法院审查后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某转移财产证据没有查实,每年执行王某某2万元履行义务,现我作为王起文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王起文身体残疾,我们的生活极其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王起文与王某某交通债市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民初字第965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王起文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确定每年执行王某某2万元履行义务。另查明,救助申请人王起文,1980年出生,因交通肇事致残疾二十多年,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身患疾病。赔偿款不能及时拿到,生活极度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王起文,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经与其沟通,其愿意接受国家救助后息诉息访,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八)规定的救助情形。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王起文司法救助金5万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