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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范绛萍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晋1081司救执20号

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8-12-25
地区
侯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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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范绛萍,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路号,身份证号:。

救助申请人范绛萍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对民事判决书中没有执行的部分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本院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2003)侯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侯马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将欠原告工程款1021822元给付到位。鉴于救助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范绛萍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