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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范德惠、肖幸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8)川司救执3号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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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范德惠,女,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肖幸,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系范德惠之女。

范德惠、肖幸申请执行温书云拖欠投资款纠纷一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该院于2018年12月12日请示本院联动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范德惠、肖幸申请执行的本金及利息未实际执行到位。范德惠已年满77岁,年老多病,其夫已因病去世。肖幸无稳定工作,收入较低。因此,范德惠、肖幸的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范德惠、肖幸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诉息访,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的规定。范德惠、肖幸申请司法救助8万元,金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的规定,本院决定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动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范德惠、肖幸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