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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杨玉华司法救助其他民事决定书

(2018)川司救刑4号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8-12-21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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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杨玉华,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救助申请人杨玉华以其孙女***被人故意杀害一案,其长期生病,与其相依为命的孙儿肢体残疾,家庭生活存在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玉华之孙女***遇害身亡,系因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犯罪行为引起,刑事被告人**已被定罪量刑。其家中二人(其父亲、祖父)先后生病死亡,与其一起生活的孙儿也有肢体残疾,是建档立卡异地搬迁的贫困户。南充市高坪区万家乡人民政府、南充市高坪区万家乡谌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了(杨玉华)孙女被杀害后,导致家中二人生病死亡,造成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属2017年建档立卡异地搬迁脱贫的贫困户的生活困难证明。据此,救助申请人杨玉华的生活急迫困难现状属实,其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杨玉华国家司法救助金1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