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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罗常付司法救助其他其他决定书

(2019)川司救民13号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9-11-13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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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罗常付,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罗常付以其在民事诉讼中其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常付称,在民事诉讼中其请求未得到支持,其子系2级伤残、其妻系颅脑损伤2级伤残、其本人亦系听力2级伤残,全家仅靠耕种承包地解决家庭生活,在当地系农村特困户,家庭生活极为困难,请求本院给予其司法救助2.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常付之子罗京国系2级伤残,妻子樊朝根系颅脑损伤2级伤残,其本人亦系听力2级伤残,全家仅靠耕种承包地解决家庭生活,且罗常付及其妻均已年迈,家庭在当地系农村特困户。罗常付在原民事案件中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家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且罗常付承诺接受司法救助后,对原民事案件息诉息访。因此,罗常付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规定的情形,对其救助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罗常付司法救助金2.5万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