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一审原告):去甲,男,1942年2月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
救助申请人去甲以其在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对(2017)川3232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本院联动救助。本院于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去甲称:救助申请人因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17)川3232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未果,多年来身体残疾,瘫痪在床,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故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院认为,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尕让多吉给付去甲借款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尕让多吉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去甲向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去甲的困难程度有若尔盖县达扎寺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困难证明予以证实,也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51323219420203001742号《残疾人证》予以佐证,应予认定。去甲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去甲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