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海琼,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东街79号。法定代表人杜海波,区长。原审第三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京路33号。法定代表人周仁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曼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圣刚,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海琼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海琼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咏蜀审判员:王轶贤审判员:李旭法官助理:何卓蔚
书记员:魏葭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