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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张华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川行赔终42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二审
裁判日期
2020-03-25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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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华光,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张华光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华光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错误;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赔偿其本金12万元整及自2014年9月30日至今的合同约定的利息(月利率1.5%)、赔偿金(利息的一倍)、罚息(每天1)、违约金2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张华光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本案相对应的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许可行为与张华光债权的增减得失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密切关联,即张华光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张华光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被诉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故张华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张华光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即本案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一审法院审理的(2019)川01行初47号案件对张华光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后,张华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已作出(2019)川行终182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综上,一审法院对张华光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张华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毛学龙审判员:王凤红审判员:蒋茜

书记员:周建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