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净文革,男,汉族,住岐山县雍川镇麦禾营村。
司法救助申请人净文革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2013年3月24日他发生交通事故后,家庭陷入困难,生活没有保障,现申请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2013年3月24日,司法救助申请人净文革驾驶摩托车与高玉林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净文革受伤。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岐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高玉林赔偿净文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792.72元。判决书生效后高玉林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司法救助申请人净文革向本院申请执行后,高玉林下落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执行庭案件执行期间,司法救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另查,司法救助申请人净文革为享受农村低保。
本院认为,司法救助制度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申请人净文革因交通事故受伤,被执行人高玉林下落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司法救助申请人净文革因此次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应予以救助。综上所述,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净文革司法救助金5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