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相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依桐,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上高路8号。法定代表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为由,申请对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2011年3月10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000元,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建筑业、酒店业、旅游业、港口建设业、采矿业、造船业、冶金加工业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批发;仓储服务;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股东为天津厦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隆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天津厦翔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42000000元,持股比例71%;上海隆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8000000元,持股比例29%。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厦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康等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冀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厦翔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582542976.99元及利息;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康等对上述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轻二路以北,房地产证号为:10××54,面积为37061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上述被告至今未能向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以上债务。根据截止至2017年4月17日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轻二路以北,房地产证号为:10××54,面积为37061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先后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止至2018年12月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有十件执行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总计为742002178.7元,负债总计为418702178.7元。但本案审理期间,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其债务共计达18.7亿元。根据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本院的2019年12月19日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轻二路以北,规划建筑面积合计为325113.2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370610.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非居住性质在建工程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10413308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包括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应认定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对其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常方圆审判员:郝宛鸿
书记员:尹长卿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