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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破申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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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东焦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私营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容。申请人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武清私营经济区。主要经营范围为:预拌混凝土加工及施工;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销售、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丽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佳,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二初字第24号生效判决判令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3896521元。被申请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津一中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3日,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狄建庆审判员:赵丽芳审判员:常方圆法官助理:李雷雷

书记员:路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