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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桐乡市梧桐振东云祥石材销售部、浙江乐游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破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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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桐乡市梧桐振东云祥石材销售部,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320国道东茅盾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83C5XF。经营者:汪丽英。被申请人:浙江乐游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55号桐乡市商会大厦1单元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5M14A。法定代表人:蔡国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乡市梧桐振东云祥石材销售部(以下简称云祥石材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浙江乐游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申请人乐游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云祥石材销售部的申请,裁定中止对乐游公司的执行并于2020年1月6日提起执行转破产程序。本院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及相关权利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9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18)浙0483民初1045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乐游公司结欠云祥石材销售部货款857000元,分九期支付,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57000元,于2019年2月至9月间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10000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经营者汪丽英的丈夫汪世荣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汪世荣,账号:6287);二、若乐游公司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云祥石材销售部可就未履行部分(包括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计6185元,由云祥石材销售部负担3185元,由乐游旅游公司负担3000元。但事后乐游公司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乐游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以及车辆情况,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乐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蔡国光出资80%计4000万元,张彬杰出资20%计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蔡国光。2016年1月12日经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55号桐乡市商会大厦1单元1303室。公司主要经营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宣传的促销策划;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旅游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乐游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乐游公司系在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云祥石材销售部作为债权人,为适格申请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梧桐振东云祥石材销售部对被申请人浙江乐游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周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