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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深圳市云海麒麟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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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云海麒麟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鹏腾达工业园三栋五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609628。法定代表人:李宝科,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湖滨中路智恒产业园19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4170P。法定代表人:金德新。经申请人深圳市云海麒麟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麒麟公司”)同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执11820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优视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因被申请人国晖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通知被申请破产事宜,如对申请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破产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云海麒麟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叶浪花(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