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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1

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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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1年文书破产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汾湖。法定代表人:THOMASEDWARDSTEPHENSON(汤姆-斯蒂芬森),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某某街道。法定代表人:刘学华,总经理。申请人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电梯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富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美联富士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美联富士公司向威特电梯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94974.1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人民币94974.15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6.6666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为人民币1899.48元);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18元、仲裁费人民币11083元。由于被申请人美联富士公司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10执950号。在执行的过程中,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申请将所涉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并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深圳市乾堃商贸有限公司、刘学华,出资比例分别为95%、5%。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电梯及电梯零部件、五金、金属制品的购销,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土建工程施工,互联网和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及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租赁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电梯、电梯零部件的生产加工;电梯安装,电梯维修,电梯保养,机电设备安装,机电设备维修,机电设备保养。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岳燕妮审判员:夏静审判员:唐姗

书记员:王泽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