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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2

张冰与深圳航天广宇工业(集团)公司与深圳市福鸿达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137

(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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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冰,x,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路xx新城xx中心**,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xx市**xx大道**xx大厦****,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谢xx。被执行人:深圳市福鸿达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xx市**xx路xx广场****,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史xx。委托代理人:林xx、何xx,均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张冰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与深圳市福鸿达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鸿达公司)、张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裁字(2008)第7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福鸿达公司应向广宇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46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37751元,张冰对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654号。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冰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苑x栋xx房产(房地产证号:x房地字第**,建筑面积86.35平方米),并拟进行处分。被执行人张冰提出异议称:一、涉案房产为其本人唯一生存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拍卖;二、深仲裁字(2008)第766号裁决书明显存在法律程序的瑕疵,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三、福鸿达公司在该院有一笔债权正在执行中,其本人可协调该司将债权抵偿本案债务。请求停止拍卖涉案房产,中止该案的执行。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涉案房产虽然为被执行人张冰在深圳市的唯一住房,但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86.35平方米,超出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配租标准为40平方米的规定,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二、被执行人张冰若认为深仲裁字(2008)第766号裁决书有错误,从而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应另行立案并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处理,执行异议程序对该请求不予审查;三、被执行人张冰要求将福鸿达公司的债权抵偿本案的债务,并不是执行异议,而是和解请求,执行异议程序亦不予处理。综上,被执行人张冰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张冰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张冰提出复议称:一、涉案房产为其本人唯一用于生存居住的房产,其户籍也在该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拍卖。二、《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是深圳市本地的行政管理规章,为针对申请廉租房的程序规定,对本案无参考性。即便按照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因共同居住在该房产内的还有其妻子及家人,该房产亦不应拍卖。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40平方米面积配租为由,驳回其执行异议,依据不足;三、该房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中有其配偶一半的份额,福田区人民法院不应继续执行。综上,请求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涉案房产未设有抵押。

本院认为:本复议案件审查的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为保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但经查,涉案房产建筑面积为86.35平方米,位于我市xx中心区,根据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判断,涉案房产如经依法处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得到全部受偿后,甚至还有足够的处分余款可供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另行租赁或购买相应房产居住,对涉案房产的处分并不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造成影响。申请复议人认为涉案房产为其及家人生活必需住房不得拍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另,申请复议人若认为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拥有涉案房产一半的份额,则应由其配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本执行复议程序对该项主张不予审查。综上,申请复议人张冰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张冰的复议请求,维持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涂超群代理审判员:张文佳代理审判员:欧宏伟

书记员:魏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