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通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高米店盛坊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世宇,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六约128工业区8栋1-4层。法定代表人:彭富贵。申请人北京通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海瑞森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委托代理人:何佳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彭杰、深圳市海瑞森环境优化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海瑞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10594号民事判决,判决海瑞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34007元及逾期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海瑞森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海瑞森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5月4日,注册资本为2020.202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海瑞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通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审判员:谢继宇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王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