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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破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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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袜业园区硖仲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75335U。法定代表人:杜智杰。被申请人: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9H0R113。法定代表人:邹建伟。2019年10月30日,申请人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本院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告通知被申请人,如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被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对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的债权确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完全清偿债务,应认为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作为债权人的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破产清算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海峰审判员:杨维钧审判员:庞珊影

书记员:沈月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