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外语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马场道**科研楼102。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天津外语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为2006年2月14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26年2月13日,股东为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营范围为:社科、教育方面的音像制品出版;教育、社科类电子出版物出版(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教学教具技术开发;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教学教具、文具办公用品、工艺品批发兼零售;商务信息咨询;翻译服务;从事广告业务;教育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9月,天津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及党委常委会会议均同意成立由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外语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三方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自2020年9月3日成立起接管企业,启动清算工作。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天津外语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记载:截至2020年9月3日,天津外语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2926863.56元,负债总额6599431.8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672568.33元。2020年10月29日,天津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及党委常委会会议均同意天津外语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外语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证据,天津外语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外语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常方圆审判员:郝宛鸿
书记员:尹长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