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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破申4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03-25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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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绍兴道**(盛瑞公寓)202-204。法定代表人:苏守信,董事长。2019年2月1日,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狄建庆代理审判员:刘爱民代理审判员:赵丽芳

书记员:尹长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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