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绍兴道**(盛瑞公寓)202-204。法定代表人:苏守信,董事长。2019年2月1日,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狄建庆代理审判员:刘爱民代理审判员:赵丽芳
书记员:尹长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