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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冯青广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0921司救执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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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冯青广,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救助申请人冯青广与郭光建合同纠纷一案,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1民初160号判决书未得到执行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冯青广与郭光建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21民初160号判决书,由郭光建支付冯青广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西藏打工受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济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冯青广国家司法救助4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