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冯青广,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救助申请人冯青广与郭光建合同纠纷一案,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1民初160号判决书未得到执行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冯青广与郭光建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21民初160号判决书,由郭光建支付冯青广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西藏打工受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济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冯青广国家司法救助4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