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李某合,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开张镇常营村。
救助申请人李某合以其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李某合称: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920元,经调解申请人同意以784元了结此案。但因本案涉及系列案件共44件,而被执行人患病,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家庭生活又比较困难,故请求司法救助。申请救助金额784元。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李某合与被执行人陈红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在强制执行中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患病,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李某合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李某合司法救助金784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