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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陈德勇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0603司救执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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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陈德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本院认为,因现被执行人德阳川亚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家庭特别困难,确需帮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陈德勇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