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大连市盛盈有机溶剂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述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江,经理。赔偿请求人:刘艳秋,女,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大连市盛盈有机溶剂处理有限公司原经理,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入:赵路,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入:张虎,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宋彦军,检察长。复议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松原市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宝才,检察长。大连市盛盈有机溶剂处理有限公司、刘艳秋因刑事错误扣押申请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乾检三部赔申通【2019】1号、2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大连市盛盈有机溶剂处理有限公司、刘艳秋以赔偿事项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大连市盛盈有机溶剂处理有限公司、刘艳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大连市盛盈有机溶剂处理有限公司、刘艳秋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