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刘佃周,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横山区南大街。赔偿义务机关:陕西省横山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横山区环城北路职教南侧。法定代表人:杨国炜,检察长。复议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湖滨南路。法定代表人:胡立平,检察长。
刘佃周因错误刑事拘留申请陕西省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佃周自愿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刘佃周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刘佃周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