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佟有凤,女,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诉人(原赔偿义务机关):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分局局长。被申诉人(原复议机关):长春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2627号。法定代表人:吕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光伟,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娜,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诉人佟有凤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01委赔25号决定,以该决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维持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和复议决定错误、遗漏申请请求及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王彪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该所对王彪的管理属于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故佟有凤认为原赔偿义务机关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王彪死亡而申请国家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应依据该法行政赔偿程序处理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