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伍永元,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2019年5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伍永元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起诉状。经审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警方在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2月8日对我的违法关押进行国家赔偿与治疗,赔偿金额暂定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最后依据实际治疗和对我造成的伤害与损失及对我家人造成的损失为准。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所称的经济损失系因为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中对其关押及殴打等行为造成的,为此,其起诉应属于刑事赔偿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伍永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詹锦林审判员:王玉静人民陪审员:苏海源法官助理:钟萍萍
代书记员:刘坤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