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曾学笔,女,194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曾学笔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而受伤致残,无法通过执行获得全部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曾学笔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2020)川0722司救执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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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曾学笔,女,194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曾学笔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而受伤致残,无法通过执行获得全部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曾学笔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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