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唐志成,男,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唐志成因申请执行(2016)川072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722执恢103号],以尚未执行到财产造成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唐志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追打致伤,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且其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唐志成国家司法救助金7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