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李林英,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李林英因申请执行(2017)川072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722执1219号],以尚未执行到财产造成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李林英因交通事故致残,需完全护理依赖,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李林英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