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袁国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救助申请人:葛桂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袁国琼之婆母。救助申请人:欧阳华兰,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袁国琼之女。救助申请人:欧阳超,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袁国琼之子。
袁国琼、葛桂华、欧阳华兰、欧阳超因申请执行(2012)三刑初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三执字第7号],以尚有部分款项未执行到位造成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袁国琼、葛桂华、欧阳华兰、欧阳超之亲属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其作为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予以救助。此前,本院已对其进行过司法救助,再次救助有违司法救助的一次性原则,但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可对其作最后一次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袁国琼、葛桂华、欧阳华兰、欧阳超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