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王春艳申请司法救助一审执行决定书

(2017)川0104司救执18号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7-12-27
地区
锦江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救助申请人:王春艳,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王春艳因(2017)川0104执1903号一案,以成都绿满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其劳动报酬且公司现未经营,王春艳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成都绿满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现未实际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大英县河边镇金灵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王春艳之女患病,父母年龄较大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王春艳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