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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李国诉成都泓峰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4破申9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12-22
地区
锦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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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国,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xxx。被申请人:成都泓峰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法定代表人:舒建。申请人李国以其享有被申请人成都泓峰行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泓峰行公司)合法到期债权,泓峰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泓峰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16日,舒红博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泓峰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川0104破申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舒红博的申请不予受理。现该案正在上诉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的条件主要系对债务人本身的资产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查,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全部合法债权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报债权,而非单独提起破产申请。故对同一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属于诉讼标的的客观一致。泓峰行公司是否具备破产条件正在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李国本次另行对泓峰行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属于重复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16日,舒红博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泓峰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川0104破申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舒红博的申请不予受理。现该案正在上诉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的条件主要系对债务人本身的资产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查,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全部合法债权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报债权,而非单独提起破产申请。故对同一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属于诉讼标的的客观一致。泓峰行公司是否具备破产条件正在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李国本次另行对泓峰行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属于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国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雅娟人民陪审员:徐尹潮人民陪审员:徐立琼

书记员: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