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已经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开始履行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和解协议。本院查明:2017年12月29日,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履行。
一、认可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结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杨彩和人民陪审员:潘光二人民陪审员:杨孙文
书记员:周献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