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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胡连昌、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4破申27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07-24
地区
永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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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连昌,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下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建望,该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7月7日,申请人胡连昌以被申请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7月11日通知了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系成立于1995年11月17日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3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为胡建望、胡方康。法定代理人胡建旺任执行董事,胡方康任监事。申请人胡连昌与被申请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6)浙0324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后因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胡连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应偿还胡连昌9155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6年3月14日起计算到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7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6)浙0324执24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连昌系被申请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故胡连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胡连昌申请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连昌系被申请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故胡连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胡连昌申请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胡连昌对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所为温州市远大压力管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杨彩和代理审判员:李熏良代理审判员:金哲杉

书记员:周献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