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王平。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法定代表人:柳伟建。2015年7月16日,申请人戴王平以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成立于1987年9月25日,该厂投资人四人,为:柳伟建、林香妹、柳臣林、陈建良。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未参加2013、2014年度工商年检,现已停止营业。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尚欠申请人戴王平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经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但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经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因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厂房被拍卖,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已明显资不抵债。
一、受理戴王平对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潘谷明审判员:郑晓锋代理审判员:包建兄
书记员:陈苗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