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3月21日,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目前现有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同时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故请求本院终结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且未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导致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客观上无法进行全面清算,而且现有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且未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导致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客观上无法进行全面清算,而且现有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审判长:叶坚审判员:郑晓锋人民陪审员:徐晓杰
书记员:谢真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