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华东。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献龙。2015年7月16日,申请人陈华东以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9日,登记注册股东七人,为:陈升俊、吴永余、夏丐弟、徐献龙、徐祥宝、章桂成、张新林。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参加2013、2014年度工商年检。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陈华东货款531669.75元,经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但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支付。经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仅支付5万元,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一、受理陈华东对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潘谷明审判员:郑晓锋代理审判员:包建兄
书记员:陈苗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