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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4破24号之一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12-23
地区
永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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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管理人。2020年12月23日,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目前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破产并终结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故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管理人现提请裁定宣告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破产并终结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故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管理人现提请裁定宣告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破产并终结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破产;二、终结永嘉县瓯北镇益康茶叶加工植保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施国强人民陪审员:麻晓曼人民陪审员:金和

书记员:陈若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