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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重庆三三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17)渝05破申87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12-27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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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三三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印染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176185。法定代表人:伍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三五三三金考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圣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1000018943。法定代表人:杨建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容,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建明之妻。申请人重庆三三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三印染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以重庆三五三三金考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对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了听证。申请人三三印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年及被申请人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容到庭参加听证。本院查明: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于2006年6月7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登记成立,取得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编织品、服装;印染布料。该公司股东三名,其中,上海新思维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出资270万元,出资比例为54%,上海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6%,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0%。三三印染公司系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年,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设立后,于2008年5月20日与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将其厂房4100平方米租赁给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租期一年。2009年1月1日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与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订立《补充合同》,约定由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将其新增部分房产租赁给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与三三印染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租赁三三印染公司厂房4252.47平方米,租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还于2012年5月11日与三三印染公司订立《能源供应合同》,约定三三印染公司向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水、电、汽、天然气,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按期结清能源费用。2017年1月16日,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向三三印染公司发出《往来询证函》,明确至2016年12月31日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欠三三印染公司3859174.66元,该数额出自本公司账薄记录。三三印染公司回复“欠我公司5267674.56元。” 还查明,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因涉嫌非法集资于2016年被公安机关羁押,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其资产14639412.89元,负债20347459元。

本院认为,金考拉针织印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重庆三三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三五三三金考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玉妹审判员:沈娟审判员:吴贵平

书记员:李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