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王秋与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破申43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06-19
地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申请人:王秋,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重庆莱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转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3087040C。法定代表人:谢光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秋以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优质资源和技术,产品具有市场优势,有重整希望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进行了听证,王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光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王秋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王秋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双方书面确定,逾期未能清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至本院举证听证会,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仍表示无力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受理破产重整的条件,听证中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支持破产重整。因此,应当受理王秋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王秋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二、王秋申请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交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代理审判员:吴跃辉

书记员: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