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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7

黎世华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7)渝05行赔终1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二审
裁判日期
2017-12-05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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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黎世华,女,生于1953年2月17日,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正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康利(系黎世华之子),男,生于1976年3月7日,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住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正街**。法定代表人陶玉龙,镇长。委托代理人何勇,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康明勤,男,生于1946年3月14日,汉族。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吕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黎世华因诉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行赔初字第1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世华委托代理人李正福、康利,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何勇、李劲松,康明勤委托代理人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17年3月24日中止本案诉讼,现在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康明勤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所涉及的地块权属属黎世华或康明勤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黎世华可申请有权部门对土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待权属问题明确后,才能确定土地复垦补偿款的归属,也才能认定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被确认后才能依法赔偿。故本案一审法院对地块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行初字第16号行政赔偿判决;发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院重审。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林华审判员:龙晓波代理审判员:曹怡

书记员:袁代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