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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魏东梅、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破申15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12-28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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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东梅,女,生于1982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奎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861444116。法定代表人:胡杨,经理。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魏东梅等人与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15起案件过程中,申请人魏东梅于2017年10月18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转入破产程序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川0504执55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报请本院审查。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对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进行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9日在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注册资本20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被申请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件15件,债务金额共计2551.85万元,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现该公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魏东梅于2017年10月18日书面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破产案件立案条件。因被申请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镇,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将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给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魏东梅对被申请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林乐斌审判员:李春审判员:曹天全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银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