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钱永春,总经理。申请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认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借款,经本院执行仍不能清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裁定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高春红审判员:唐肖琴审判员:潘燕
书记员:方颖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