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千岛拓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俊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五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冯晓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杭州千岛拓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千岛拓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五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华审判员:刘晨审判员:陈静
书记员:高建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